各院(系):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7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8号)的文件精神,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及金额
省财政厅、教育厅依据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下达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325万元,用于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650名;秋季国家助学金699万元,用于国家助学金名额4660名。以上奖助学金均实行等额评选,具体名额分配见《201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二、评审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资助标准5000元/年,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
(二)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我省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此次只下拨秋季学期资金,即按人均1500元/学期。各等次人数分布由各院系自定,但总人数要按照下达计划执行(一等和三等人数一致,可以保持总人数和总金额一致,原则上一等和三等助学金人数分别应该占总资助人数的10%-30%之间)。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须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分别填写《湖北省(2012-2013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湖北省(2013-2014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四)经班级民主评议,各院(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公示3天无异议者,由院(系)党总支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汇同申请材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报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公示5天无异议者,确定为受奖助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上报材料及评审时间
(一)《湖北省(2012 -2013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湖北省(2013-2014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含封面、审核表、名单汇总表三个部分)
(三)《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含封面、审核表、名单汇总表三个部分)。
(四)各院(系)评审报告:主要含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
各院(系)将申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于2013年11月23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党委学工部(处),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电子邮箱:xszizhuzhongxin@163.com。
院(系)在公示期间应将公示场景拍照,随材料上交电子版照片1张;学生在公示无异议、确定为奖助学金获得者后应持本人身份证办理交通银行卡一张,以备奖助资金发放。
五、评审要求
(一)各院系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和评选要求,成立由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院(系)评审委员会,制定本单位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二)各院(系)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执行,并根据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评审。
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评选工作,广泛宣传,公平、公正、公开、民主评选,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切实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奖优”和“帮困”的积极作用,让广大学生充分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爱和厚望,促进他们努力学习、奋发成才。
附件:相关文件及表格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